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三)-凯发公司
为深入推进鄂尔多斯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及依法行政能力,市委依法治市办收集整理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第三期,供大家学习参考。
【行政强制法】
1.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分为哪两种?
答:我国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答: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机关不得在什么时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
5.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答: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6.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7.在行政强制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8.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
答: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9.行政强制措施由哪些人员实施?
答: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1.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14.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限内。
15.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答: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16.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17.解除查封、扣押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8.冻结存款、汇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19.催告是否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
答: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0.催告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遇有哪种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答: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2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遇有哪种情形不再执行?
答: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遇有哪种情形可以终结执行?
答: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5.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7.对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仍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8.哪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代履行?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对违法的建筑物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0.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