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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6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02-1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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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孟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李某峰的母亲惠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惠某负同等责任。案涉三轮载货摩托车为实际使用人孟某于潘某经营的三轮车店购买,孟某无江阴市居住证,故将该车行驶证登记在潘某妻子曹某云名下。事故发生时,孟某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释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出借身份证的个人、机动车出售方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应是与损害发生有关的过错。本案中,曹某云、三轮车店的违规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虽促成三轮车上路,但未影响孟某的驾驶资质、驾驶能力;其次,曹某云、三轮车店并未实际支配并占有、使用该车,因而没有管理之责。故曹某云、三轮车店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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