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购发〔2022〕102号
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含市直园区) 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 子政策措施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 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 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要求,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 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通过制定采购需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项目评审等环节做好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无预算、不采购” 原则,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杜绝年底突击采购,及时支付合同资金,鼓励给予中小企业预付款。
二、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 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在政府采 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 购文件及公告中明确,执行情况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 网公开。
三、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按照财库〔2022〕19 号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 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 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 物服务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并在政府 采购文件中明确,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四、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各有关单位应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充分利用电子化优势,常态化运行“不见面”采购, 对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依规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 中小企业,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件。
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金 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宣传,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以上的项目,鼓励少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 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全面推动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的应用,加强宣传、推广,切实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做好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工作
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有关 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严禁以负责人变更、决算审计等理由变相拒绝或延长付款期限。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给予预付款,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
八、加强政策执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 技术优势,用好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功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采购人、代理机构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政策落实不力、 执行缓慢的,应采取约谈、提醒、督办、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 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各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