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2-11-11 16:02 来源: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保存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能保证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行为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拼装、擅自改装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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