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3-07-20 16:32 来源: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保存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

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超过年审期限15日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2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3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

 

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4

擅自占用公路

交通运输局

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之内,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公路造成损害,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5

运输车辆违法超限

运输

交通运输局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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