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03-1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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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李先生到东莞市虎门镇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2018款奔驰,总价90万元,付了56万元车款,剩余34万元待车辆完成上牌后支付。提车时,汽车贸易公司只给了李先生一把钥匙,没有发票等资料,称上牌后交付。李先生并无细想便开车走了。意外的是,李先生发现汽车贸易公司交付的临时车牌是假的,保险单上的发动机号与车上的发动机号也不一致。汽车使用三天后,因刹车片出现问题送去维修。李先生认为这不是新车。汽车贸易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发票、车辆进口许可证、车辆合格证等证件,导致车辆无法上牌,无法上路使用。
李先生遂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退回购车款56万元、赔偿已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金168万元及修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发现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为2018款奔驰,但通过车架号查询得知案涉车辆为2017年款。李先生在不清楚案涉车辆并非2018年款车辆的情况下,可能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接收车辆并支付了购车款。汽车贸易公司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已构成欺诈,依法应返还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
法院判令汽车贸易公司向李先生返还购车款56万元,并赔偿168万元。
承办该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法官宋华提醒消费者,民法意义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家利用一般消费者不懂得从车架号辨别车辆信息,将该车的2017年款当作2018年款交付给消费者,已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予以赔偿。